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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镇民政办关于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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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镇民政办关于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村(社区):

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我办根据国家民政部要求,把修订后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部分内容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结婚登记

一、申请结婚登记的条件

(一)男女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是大兴镇户口的,可以到大兴镇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也可以到另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场。

(二)男方当事人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三)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四)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五)双方自愿结婚;

二、当事人应提交的证件材料

  (一)应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建议提交6×4厘米的红底彩照);

(二)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1、当事人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部门更正。

3、当事人提交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目前的实际婚姻状况不一致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目前实际婚姻状况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证件、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证明材料;无法提交相应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部门更正。

第二章离婚登记

一、申请离婚登记的条件:

(一)男女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是大兴镇户口的,可以到大兴镇婚姻登记处办离婚婚登记,也可以到另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还可以到原办理结婚登记的处办理。现役军人可以到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到场。

(二)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二、当事人应提交的证件材料

(一)应提交结婚证

(二)当事人各提交5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建议用3.5×4.5厘米蓝底彩照);

(三)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四)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1、当事人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部门更正。

3、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结婚证上记载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相关部门更正或者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第三章补领婚姻登记证

一、申请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条件

(一)当事人遗失、损毁结婚证或离婚证,有一方是大兴镇户口的,可以到大兴镇婚姻登记处或者到具体户口所在地的乡镇申请补领,也可以到另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还可以到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

(二)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二、当事人应提交的证件材料

(一)损坏的结婚证或离婚证。结婚证、离婚证损坏无法看清登记内容或者遗失后补领的需提交登记结婚或离婚的档案资料。

(二)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1、当事人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当事人持有的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部门更正。

3、当事人持有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结婚证、离婚证或者档案资料上记载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当事人提供佐证证明材料(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可以采信)。

(三)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建议用6×4厘米的红底彩照);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建议用3.5×4.5厘米蓝底彩照)。

第四章撤销婚姻登记

一、申请撤销结婚登记的条件

(一)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应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应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未超过1年。

二、申请撤销结婚登记应提交的证件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的书面申请。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第五章补办结婚登记

一、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条件与申请结婚一致。

二、双方当事人户籍里婚姻状况一栏必须是未婚或已婚。

注:根据黔民厅号[1997]17号结婚登记每对9元;离婚登记每对9元。自2016年2月1日起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在婚姻登记处由婚姻登记员分开进行询问,并记录存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2:30至4:30,如需在其它时间办理请提前电话联系登记员。联系电话:1598567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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