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程序暂行规定
铜府办发[2016]17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流程,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号)及《省工商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黔工商个〔2016〕1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是指登记机关依申请人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简化登记程序;或者是对具备特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由登记机关强制注销。
第三条 铜仁市辖区内已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办理简易注销适用本规定。
对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的,暂不实行简易注销。对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而无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注销的,要将注销信息传送给税务部门。
第四条 铜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工商分局负责本机关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实施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可以委托基层分局实施简易注销工作。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主动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对申办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按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仅须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由登记机关强制注销:
(一)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连续不申报年度报告或查无下落,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长达二年以上的;
(三)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
(四)不在登记经营场所经营或经营场所不存在,未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五)登记机关收到有关行政机关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满的通知后,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当事人逾期未办理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情形之一的简易注销,登记机关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程序:
(一)调查核实。对拟予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收集相关材料;
(二)催告注销。登记机关对拟予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和政务网站以公告形式告知当事人及其相关人,限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决定注销。对催告注销逾期仍不办理且未提出异议的个体工商户;对催告注销过程中,提出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登记机关填写《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审核表》,强制注销登记;
(四)公告送达。对决定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应制作《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决定书》,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和政务网站公告送达当事人及其相关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五)材料归档。简易注销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将有关材料归入该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
第九条 对适用简易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未交回或无法缴回的,由登记机关在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和政务网站公告其营业执照作废。
第十条 经营者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个体工商户适用本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书面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个体工商户资格。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铜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