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证件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黔财非税[2012]38号)以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的意见》(黔府办[2009]73号)要求,《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收费标准如下:
(一)对居民新立户(包括分户另立户、迁入新立户)等首次申领居民户口簿的,免征工本费;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的,按照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对<关于启用新居民户口簿收取工本费的请示>的批复》(黔价非字[1996]第49号)规定,收取6元工本费。
(二)对居民首次申领或公安派出所首次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准迁证,免征户口迁移证、准迁证工本费;丢失、损坏和过期失效需重新补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的,按照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关于下发新的户口迁移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黔公通[1994]236号)规定,收取3元工本费。
201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