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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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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5、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6、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企业法人公章。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公章。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集团章程。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持有子公司所有权或者份的证明

6、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企业集团变更名称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

4、《企业集团登记证》。

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

4、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5、母公司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企业集团母公司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

4、母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集团登记证》。

企业集团成员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4、母公司与新加入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

5、新加入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企业集团变更集团母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

4、变更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

5、变更后集团母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企业集团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集团登记证》。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5.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4.公司章程

5.《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0.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11.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1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3.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4.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5.其他有关文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4、第3项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5、第4项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6、第5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7、第6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8、第7项、第8项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9、第910项仅适用于依法实行实缴登记的公司。

10、第12项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1、第13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其他有关文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章程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委派产生的,毋需提交该决议或决定。

6、第4项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7、第5项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二、公司类型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5.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6.其他有关文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4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企业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7、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8、本表格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5.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7.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8.其他有关文件

9.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4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6、第5项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7、第6项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8、第7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9、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四、名称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5、《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企业集团)变更核准通知书》

6、其他有关文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6、第4项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7、第5项名称核准与登记属同一登记机关的毋需提交。

8、名称变更后,需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备案,已提交的除外。

9、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五、股东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5.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6.股权转让协议

7.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

8.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9.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0.其他有关文件

11.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4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第8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第10项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8、本表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六、投资者名称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5.其他有关文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4项指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第5项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7、投资者名称变更后,需到原审批机关换发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存档,已提交的除外。



七、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5.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9.其他有关文件

10.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4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6、第5项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7、第6项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8、第7项仅适用于依法实行实缴登记的公司。

9、第8项仅适用于减资。

10、第9项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八、营业期限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5.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7.其他有关文件

8.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4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6、第5项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7、第6项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8、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九、住所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5.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6.其他有关文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6、第4项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7、第6项外商投资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申请迁移的企业凭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准证书)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8、住所变更后,需到原审批机关换发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备案,已提交的除外。

9、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十、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5.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6.其他有关文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第4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5、变更登记同时涉及股东变更等其他登记事项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文件。

6、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1.《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5.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6.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

8.营业执照正、副本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3项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5、第4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6、第5项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和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第6项公司被吸收合并的,其分公司可办理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隶属公司章程

5.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6.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7.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8.其他有关文件

9.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上述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3项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5、第7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一、(营业)期限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5、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6、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分支机构的营业期限不得超过其隶属企业的营业期限。

6、第3项指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7、第4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营业期限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8、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二、负责人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免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6、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第5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7、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三、经营(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5、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6、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其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6、第3项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7、第4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经营(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8、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四、名称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6、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7、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第4项由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

7、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五、企业类型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5、隶属企业的企业类型变更证明

6、其他有关文件

7、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8、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4项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第5项由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

7、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六、营业场所(地址)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6、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第5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7、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5.其他相关文件

6.营业执照正、副本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第3项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分公司。

5、第4项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4.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5.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6.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7.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8.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9.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10.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11.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第3项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5、资信证明应提交与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

6、第3至7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7、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8、第10项批准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9、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一、名称变更登记: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4.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5.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7.登记证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第4项为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第34项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6、第5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7、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代表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代表证。

8、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二、首席代表变更登记: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表

4.首席代表的任免职文件

5.首席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6.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8.登记证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4项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6、第6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7、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首席代表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首席代表证。

8、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三、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5.登记证复印件

要求:

1、 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

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为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6、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代表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代表证。

7、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四、外国(地区)企业住所变更登记: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住所变更证明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5.登记证复印件

要求:

2、 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

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6、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

7、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五、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5.登记证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6、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

7、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六、驻在场所变更登记: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拟变更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4.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6.登记证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4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6、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

7、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七、驻在期限变更登记: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4.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6.登记证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第2项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6、第4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7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代表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代表证。

8、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4.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

5.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7.登记证、代表证

要求:

1、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第3项指地税、国税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5、第4项指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6、第5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4.项目合同

5.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6.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7.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8.验资报告

9.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10.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11.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第3项审批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毋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批准文件。

5、第4项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 )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

6、第5项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第6项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

8、第8项、第9项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

一、地址变更登记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4.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审批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毋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批准文件。

6、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二、负责人变更登记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4、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审批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毋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批准文件。

6、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三、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4、新增项目合同

5、终止项目的报告及完税证明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审批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毋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批准文件。

6、第4项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从事石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新增项目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阶段期限及费用总额。

7、第5项经营范围中涉及从事石油及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项目终止时需提交国、地税及海关的完税证明。

8、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四、经营期限变更登记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4、生产经营活动费用确认函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审批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毋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批准文件。

6、第4项仅适用于在中国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进入生产期的外国(地区)企业。

7、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五、名称变更登记: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4、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审批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毋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批准文件。

6、第4项外国(地区)企业的名称变更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名称变更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六、其他事项变更登记(备案)

增设分支机构: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仅适用于外国保险分公司增设营销服务部。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税务和海关的完税证明

5.清算报告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印章

要求:

1、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第3项审批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5、第5项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注销登记,应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的说明。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5.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

6.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7.资信证明

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9.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10.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

12.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13.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4.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5.其他有关文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5项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5、第6项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6、第7项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7、第9项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

8、第10项适用于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9、第11项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10、第12项外国合伙人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11、第14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行业的。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一、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或证明文件

6.其他有关文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变更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6、第5项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合伙期限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其他有关文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三、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其他有关文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变更承担责任方式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6、第5项外国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变更为普通合伙人的,还应当提交资信证明。

7、承担责任方式填写“无限责任”或者“特殊普通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



四、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6、其他有关文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第5项指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其企业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合伙人的企业姓名(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变更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五、合伙人住所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合伙人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

6、其他有关文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第5项指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合伙人的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住所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六、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6、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7、其他有关文件

8、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第5项指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情况,所填表格附后。

7、第6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8、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七、类型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其他有关文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变更合伙企业类型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6、第5项指合伙企业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提交相应证明。

7、合伙企业类型填写“普通合伙企业”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企业”。

8、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八、名称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6、其他有关文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九、认缴出资数额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确认书

6、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或证明文件

7、其他有关文件

8、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变更认缴出资数额决定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6、第5项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7、第6项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企业取得人民币利润或者企业转股、清算、减资、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等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及税务凭证或者证明。



十、入伙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

6、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7、资信证明

8、财产转让协议

9、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0、其他有关文件

11、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第5项中方新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供核对;中方新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新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7、第6项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8、第7项仅适用于新入伙的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9、第8项仅适用于通过受让原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份额的情形。


十一、实缴出资数额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确认书

4、其他有关文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变更实缴出资数额决定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十二、退伙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6、其他有关文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十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公证文件

5、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仅变更委派代表,不变更执行事物合伙人的,无须提交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6、第4项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7、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8、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还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及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



十四、主要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6、其他有关文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决议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企业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至迁入地登记机关。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注销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刊登清算公告的报刊

6.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7.其他相关文件

8.营业执照正、副本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第4项的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

5、第5项应包括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

6、第6项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7、企业属于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被吊销执照或被撤销而注销的情形,还应提交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5.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6.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7.其他有关文件

8.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上述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3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做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5、第6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一、负责人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定书

4.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免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

6.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第4项指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依据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

7、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二、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定书

4、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其他有关文件

5、其他有关文件

6、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三、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定书

4、其他有关文件

5、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

6、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其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6、第3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7、第4项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8、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四、经营期限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定书

4、其他有关文件

5、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

6、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其隶属企业的经营期限。

6、第3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7、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五、名称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定书

4、其他有关文件

5、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

6、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六、企业类型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定书

4、其他有关文件

5、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

6、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分支机构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7、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定书

4.其他相关文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第3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做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企业集团章程

4.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5.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7.其他有关文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第3项由集团母公司盖章。

5、第5项为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第6项仅适用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须由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集团。



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

4.企业集团新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5.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6.其他有关文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第3项由集团母公司盖章。

5、第4项、第5项适用于新成员加入集团。

6、第4项为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7、第6项母公司名称变更、母公司住所变更均应提供母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集团变更母公司按企业集团设立提交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其他有关文件

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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