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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鉴定和并发症鉴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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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病残儿医学鉴定

1、病残儿申请医学鉴定材料

(1) 病残儿父母双方书面申请书,经村单位或(居)委会审议签署意见,附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填写一式二份《病残儿医鉴定审批表》,近期父母子女二寸合影照二张。

(2)有关病残儿病情的(县市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辅助检查报告单等病案资料。

2、申请受理

(1)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在病残儿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

(2)乡镇计生办接受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时,应指导对方填写书面申请书,并告知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乡镇计生办对病残儿申请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批表》上鉴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县人口计生局。

(3)县人口和计生局科技股负责审核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 3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材料及《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批表》上报市级人口计生委。

3、市级鉴定

(1)市人口计生委在接到县人口计生局审核后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7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决定是否进行市级鉴定;

(2)市人口计生委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鉴定后,于30个工作日内,将《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发给县人口计生局及申请鉴定者。

(3)不能做出鉴定结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市人口计生委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当事人对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人口计生委申请省级鉴定。

4、省级鉴定为终审鉴定。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1、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实行区(县)、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凡接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手术受术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不良后果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并发症申请。

2、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理由、落实节(绝)育措施的名称、时间、地点、施术单位、术后不适症状、临床诊断证明及本人要求,并经单位或村(居)委会、乡(镇)审议签署意见。

(2)受术者申请并发症鉴定,应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并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申请及鉴定表。相应的门诊、住院病历(含辅助诊断报告、治疗情况)及本人近期一寸彩照3张等 。

(3)施术机构申请并发症鉴定,应提供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施术人员资质证明,并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申请及鉴定表。

3、县级鉴定

(1)将申请材料报县人口和计生局,县人口计生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需进行鉴定的,签署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成立同级并发症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

(2)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在收到鉴定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内告知申请鉴定的当事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资料。当事双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资料。鉴定专家组自收齐鉴定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3)县人口计生局提前5个工作日,将鉴定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事项书面通知鉴定专家组成员和双方当事人。

(4)鉴定会由鉴定专家组组长主持,遵循独立鉴定原则,实行合议制。

(5)鉴定专家组根据鉴定结论制作《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在5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论及有关资料移交县人口计生局。

(6)县人口计生局,对鉴定程序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7)当事一方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要求市级人口计生委鉴定的书面申请。县人口计生局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市人口计生委

4、市级鉴定

(1)市级鉴定流程与县级相同。

(2)及时向申请人告知鉴定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

(3)如限于诊断条件限制难予确诊或被鉴定者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申请省级鉴定组鉴定。 

5、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整理鉴定资料,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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