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高新区招商引资常见问题
问:请问铜仁高新区招商引资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
铜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鼓励社会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投资者投资于市本级、碧江区、万山区和铜仁高新区范围内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禁止投资的领域和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鼓励投资者投资本市下列重点领域:
(一)煤电锰、煤电合金、煤电铝、煤电纸“四个一体化”产业和装备制造业及含钾页岩等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二)高新技术产业和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石材、水、茶叶、中药材、特色食品等特色加工产业;
(四)文化、教育、卫生、旅游及相关产业;
(五)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交通运输、水利、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
(六)开发区、产业园区建设。
(七)国家、省鼓励投资的其它项目。
第三条 投资者除依法享受国家、省出台的西部大开发政策及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四条 投资经营者使用土地,可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用途、不同区位、不同产业和供求关系等情况,按照行业用地定额标准或投资强度,采取出让、租赁、划拨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土地入股等方式保障项目用地需求,其中工业类等实体投资项目不挂钩配套商业用地和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五条 投资工业项目的,必须按照市、区(县、高新区、开发区)有关产业发展规划选址入驻相关工业园区,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或土地成本价确定项目用地招拍挂底价,进行出让;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实施意见》(铜府发〔2012〕53号)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款或参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与土地所有者协商确定价格。
第六条 投资建设学校、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等公益性项目,实行划拨方式供地,按规定缴纳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第七条 投资建设公益类设施项目,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20年。BOT、TOT等方式合作项目,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提供划拨用地。
第八条 鼓励投资者参与农业结构调整,对外来投资者在城市规划区外兴办规模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项目,视同农业生产用地。
第九条 商贸物流业项目用地,按照《中共铜仁市委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铜党发〔2013〕19号)规定的土地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条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履行完法定程序并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依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土地使用证;按程序申请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费用的,在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依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土地使用证。
第三章 财税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设立市级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扶持专项基金,对碧江区、万山区、铜仁高新区实行市级统筹,资金来源为市本级、碧江区、万山区、铜仁高新区房地产开发土地出让净收益中计提10%和全部工业用地出让价款,滚动转存,用于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所需缴纳的各项税费和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扶持优惠政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者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市政府根据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投达产情况分阶段兑现扶持优惠政策:项目基本建设(含设备安装)投入完成80%后,兑现扶持资金总额的50%;投达产后,再兑现扶持资金总额的30%;完成首年纳税后,兑现扶持资金总额剩余的20%。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款缴清后按以下标准进行扶持: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下货币形式均为“人民币”)及以上,每亩投资强度(不含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投产达产、每亩年纳税不低于10万元的,按土地价款100%进行扶持;投资5000—10000万元(含5000万元),每亩投资强度(不含流动资金)不低于80万元且投产达产、每亩年纳税不低于6万元的,按土地价款的50%进行扶持;投资2000—5000万元(含2000万元),每亩投资强度(不含流动资金)不低于60万元且投产达产、每亩年纳税不低于5万元的,按土地价款的20%进行扶持。投资者若未达到招商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强度的,依法收回产业扶持资金;造成土地闲置或擅自改变用途以及擅自进行土地转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除“一事一议”外的其他非房地产开发类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价款缴清后比照工业项目的扶持标准执行。
(二)对投资我市属《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中鼓励类工业产业和农业产业化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总量在2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企业,按照地方所得部分的60%进行扶持,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按照地方所得部分按50%进行扶持,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地方所得部分按40%进行扶持;第4年、第5年按上述标准减半扶持。
投资旅游产业、现代物流业的企业,符合扶持优惠条件的,分别按照《铜仁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铜府办发〔2013〕93号)、《中共铜仁市委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铜党发〔2013〕19号)兑现扶持政策。
(三)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的企业运营总部或分公司,以及国内外企业的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和营销中心等具有职能性总部的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境内汇总缴纳税收,经认定为总部经济后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所得部分,第1-3年给予100%的扶持,第4-5年给予50%的扶持。
(四)对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链缺失环节或薄弱环节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给予实际到位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具备上市条件且其总部迁至我市注册上市,并将其上市募集资金的50%(5000万元以上)继续投资在我市的省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
(五)招商引资投产企业可以申请市属担保公司提供3000万元的融资担保;对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鼓励类产业,给予1—2年的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80%的贴息支持;对投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升级项目,给予1—2年的银行贷款利率80%的贴息支持。
(六)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国家名牌产品的招商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招商引资企业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中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在市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前2年按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给个人,后3年按照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个人。
(八)招商引资项目投达产后,生产的相关产品符合质量要求的,列入全市政府采购目录,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九)按照《贵州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黔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发[2012]2号),对招商引资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单位、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章 收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向企业和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部门。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企业)在审批、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应该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国家和省级外的地方所得部分,实行先征后奖,奖励投资者用于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一)科技、教育、卫生、新技术转让、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开发的项目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额先征后奖。
(二)对投资开发“三废”利用及环保项目的,从生产之日起3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额先征后奖;对开发“四荒”(荒山、荒坡、荒滩、荒水)项目的,从产生效益之日起3年内实行全额先征后奖。
(三)对投资通讯、电力、供水、旅游等基础设施的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全额先征后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酌情先征后奖。
(四)利用本地资源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国有、集体企业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先征后减半奖。
(五)按照有关规定,以上未涉及到的投资项目应缴的规费有区间范围的,一律按最低额度收取,并视其情况实行先征后酌情奖。
第五章 “一事一议”政策
第十五条 符合“一事一议”条件的项目,在享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符合“一事一议”条件的重大招商项目包括:
(一)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和民营企业500强企业在我市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
(二)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总部经济企业;
(四)对“补链”、“延链”、“创链”等延伸产业链、拓宽产业幅、推动产业集群发展、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上市公司、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在我市一次性投资额1亿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六)对直接收购农户产品进行深加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且一次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七)产业关联度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且一次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六条 “一事一议”项目享受的具体政策及有关事宜在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六章 优惠政策兑现和总部经济、“一事一议”项目的
评估认定
第十七条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兑现和“一事一议”项目的实行评估认定制度。成立市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决策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决策评估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直相关部门、碧江区人民政府、万山区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人及专家组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投资促进局,负责优惠政策兑现和“一事一议”项目的评估认定工作。由市、区政府法律顾问和中介机构注册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师等组成专家库,根据评估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一)兑现优惠政策,按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建设达到优惠政策兑现条件后,由投资者向市投资决策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兑现优惠政策申请;
2. 由市投资决策评估委员会成员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签约合同(协议)内容,对项目投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认定并出具评估认定意见;
3.市投资决策评估委员会召开评估会议,研究优惠政策兑现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4.由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审核意见,在30日内兑现优惠政策。
(二)“一事一议”项目的认定
1.项目达成投资意向后,投资者或项目引进单位向市投资决策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纳入“一事一议”项目的申请;
2. 市投资决策评估委员会召开评估认定会议,对项目类别、产业层次、投资规模、带动作用、项目效益、节能环保水平等内容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3.市投资决策评估委员会根据市政府的审核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纳入“一事一议”项目书面答复投资者或项目引进单位。
第七章 服务承诺
第十八条 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进一步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缩短办事时限,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办结时限原则上比法定时限缩短50%以上。推行招商引资项目全程代办和并联审批制度。切实做到凡是国内其他省区市能够提供的优惠条件,我市都提供;凡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商投资权益,我市都保护;凡是按国际惯例需要由政府解决的问题,我市都解决。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招商引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建立项目引进前、建设中、投产后的全方位服务体系,建立重点、重大招商项目领导分工负责制度。继续深化“一企一策”精细化服务,帮助企业协调关系、解决问题。完善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招商项目报批、建设及生产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条 投资者办理项目立项、报批、设计,办理土地、房屋产权证等所需的中介服务业务,由企业自由选择有资质的机构,任何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指定和干涉。
第二十一条 坚决查处违规违纪案件。加强企业投诉受理工作,公开市投诉中心投诉受理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全天候受理企业投诉。市投诉中心自投诉受理之日起3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禁止借执法检查之名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和“吃、拿、卡、要”,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大龙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出台前签约的招商引资项目按原约定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