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铜仁高新区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试行)》的通知
铜高党办发〔2014〕号
关于印发《铜仁高新区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试行)》的通知
大兴镇党委、政府,高新区各部门、分局,投资公司:
《铜仁高新区督促检查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仁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2014年10月25日
铜仁高新区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试 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督促检查工作,明确督查主要任务,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做到督查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责任、有落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督查工作是高新区全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加强督查工作,对促进科学决策、改进工作作风、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必须将督查工作贯穿于高新区各项工作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提出督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
第三条必须坚持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授权原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督查以调查了解和反馈情况为主,不直接处理问题,不代替职能部门和单位的工作。
第四条督查原则
(一)依法督查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督查工作,做到令行禁止,维护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权威。
(二)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反映情况,发现和反馈工作落实中带有全局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督查工作的质量。
(三)分级负责原则。区党政办公室根据督查事项及其涉及范围,把各项督查工作任务及时分解落实到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实行逐级负责,分级办理,分工协作,综合管理。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完成交办的各项督查任务。
(四)限期报告原则。党工委、管委会印发重要文件、召开重要会议、作出重要部署后,各部门要按规定时限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各部门要按时限办结并报告办理情况。
第五条督查的范围
(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党委、政府,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三)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重要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高新区每年确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六)其他需要专门督查的事项。
第六条督查的工作方式
(一)立项。对各类决策督查事项和专项督查事项,由区党政办公室根据领导要求列出督查事项,提出拟办意见,通过召开会议或向有关单位发督查单、督查通知等形式进行交办。
(二)办理。一般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转办。对承办单位明确的督查事项,由区党政办公室直接转送给指定的承办单位办理。
2.会办。对任务交叉或涉及几个地区、部门(单位)的督查事项,由区党政办公室按领导要求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
3.自办。对个别不宜交其他部门办理或领导明确要求由区党政办公室直接办理的事项,由区党政办公室直接办理。
对转办、会办的督查事项,由区党政办公室以函查、电话查询、指派专人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督查等多种方式及时督促承办单位按要求办结,做到重要事项重点督查、紧急事项跟踪督查、一般事项定期督查。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必要时由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亲自督查。
(三)反馈。督查工作要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重要督查事项办结后,由区党政办公室及时向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汇报办理结果,必要时由区党政办督查与调研股编发政务信息和《督查通报》;一般督查事项办结后,由区党政办公室定期汇总办结情况报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阅示。
(四)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督查人员按文书处理要求,将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定期做好汇总统计和归档工作。
第七条督查的时限
承办单位在接到督查单、督查通知(包括电话和文字通知)后,要严格按照明确的时间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承办单位因客观原因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按期办结的,要以书面形式向区党政办公室报告。
(一)领导批办交办督查事项,属紧急事项的,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结果;属一般事项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情况;专题调研类,原则应在30日内办结并报告情况;领导有具体时限要求的,按照领导要求办理。
(二)其他专门督查事项按督查单、督查通知明确的要求办理并反馈。
第八条督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承办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办理督办事项,做到急事急办,有督必办,有办必果,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二)涉及多个单位办理的督查事项,主办单位应积极牵头,协办单位要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督查事项的办理工作。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综合意见后上报。
(三)承办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书面材料做到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实事求是。
第九条各部门要把督查工作引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一位负责同志直接分管督查工作,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担任联络员,原则上由各单位办公室主任担任;并积极为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授予必要的组织、协调和联络的权力,安排督查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参与有关活动。
第十条建立工作督查和责任追究联动机制
为保障区党工委、管委会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事项等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维护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严格责任追究,增强工作督查的严肃性和责任追究的针对性,特建立工作督查和责任追究联动机制。
(一)高新区党政办公室、监察分局、绩效办建立工作督查和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党政办公室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通报督查督办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工作督查和责任追究中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监督检查、工作督查和责任追究有关事宜。
(二)高新区党政办公室、监察分局、绩效办根据领导安排和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联合监督检查,联合监督检查工作由牵头组织实施单位向协助单位提出建议,建议包括联合检查项目名称、目的、依据、范围、时间等内容。联合监督检查结束后,需向区党工委、管委会提交监督检查情况报告的,牵头单位在形成正式材料前须征求协助单位意见建议,并将有关材料抄送协助单位。
(三)高新区党政办公室、绩效办在工作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监察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将相关材料及时移交区监察分局,由监察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要求进行处理。区监察分局要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高新区党政办公室、绩效办。
(四)高新区党政办公室、监察分局、绩效办要明确专人负责工作督查和责任追究工作情况的综合、分析和整理,并按有关要求按时进行情况交流、材料交换、工作交办等事项。
第十一条督查实行责任管理和绩效考核
(一)对督查督办的事项逾期不报被催办一次或因办理质量不高退回重办的,予以督查通报;对被催办两次或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提出明确整改要求仍然落实不力的,予以效能通报,被通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向高新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作出说明,并提出整改落实措施;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作风不实、执行不力,被催办两次仍没有落实又不能充分说明原因的,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将工作督查和责任追究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范围,对受到督查(效能)通报和责任追究的单位按照目标绩效管理考核有关规定扣减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分值。
(三)对督查事项完成情况成绩突出的单位,经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后给予通报表彰。对受到党工委、管委会通报表彰的单位,按照目标绩效管理考核有关规定加计年度绩效考核分值。
贵州大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4年10月25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