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的利剑守护母亲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解读《铜仁市锦江流域保护条例》
“黔中各郡邑,独美于铜仁。”而铜仁之美,关键就在于锦江。锦江是铜仁的母亲河,也是我市“念好山字经、做好水文章、打好生态牌”的重要阵地。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锦江污染问题逐渐暴露。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今年8月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正式批准《铜仁市锦江流域保护条例》,并决定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市获得独立立法权以来的第一部实体法,其以立法的形式将政府的职责法定化,强化锦江河的治理和保护。这部法律有何特别之处?日前,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浪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就《条例》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记者:请您谈谈《条例》出台的背景,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张浪:“铜仁之所以黔中独美,美在有梵净山的孕育,更有锦江水的茂润”。锦江是铜仁的母亲河,曾经的清澈见底和漫江碧透,随着开发无序等原因在逐渐消失,治理锦江、保护锦江迫在眉睫。 当前,锦江流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沿河两岸无序建设、污水直排、垃圾乱堆乱扔、挖砂采石、侵占河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屡禁不止,尤其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还存在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规模养殖等现象;二是对锦江开发利用不科学、监管缺位;三是相关上位法规定较为宏观,在锦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具体操作性不强;四是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锦江流域保护工作中职责不清、体制不顺、缺乏统筹与协作等。这些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形成了必须通过地方立法保护锦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共同呼声,因此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记者:《条例》所称锦江流域的范围及其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是如何划定? 张浪:锦江发源于梵净山,流经江口县、松桃苗族自治县、万山区、碧江区,河流总长约746.2公里,流域面积4086平方公里。《条例》规定的锦江流域,是指铜仁市境内降雨汇入锦江干流及其支流的水域和陆域。锦江干流是指锦江自发源地梵净山西南麓太子石到碧江区漾头镇施滩河段,主要支流是指太平河、谢桥河、小江、大梁河、瓦屋河等河流。 《条例》创造性地设置了“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和“河岸保护区”,这是《条例》的核心、脊髓和亮点,这两个范围横纵的划定,在全国流域立法保护中是独有的。《条例》规定,锦江流域保护范围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为江口县德旺乡至碧江区漾头镇河段、松桃苗族自治县乌罗镇半坡台至江口县太平河汇入锦江干流河段、松桃苗族自治县寨英镇至碧江区铜岩河段、万山区挞扒洞至锦江干流汇入口河段及其汇水区域,其他均为一般保护区。 锦江流域重点保护区河段两岸外侧各400米、一般保护区河段两岸外侧各200米的区域确定为河岸保护区。河岸外侧距离以地表外延进行测量,有堤防的以堤岸外侧为起算点,无堤防的以自然河岸外侧为起算点。 记者:《条例》对饮用水安全保护作了哪些规定? 张浪:饮水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立法调研中发现,锦江流域的饮用水源保护区仍然存在排污口和违规建筑,影响居民用水安全。 《条例》结合锦江流域实际,除重申上位法关于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相关规定外,还细化了相关规定,《条例》第十二、十三条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做了禁止性规定,一些经常在遇见的行为做了硬性规定,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敞养畜禽、游泳、垂钓等。 记者:水污染防治是河流治理的重点,《条例》有哪些制度创新?张浪:对水污染防治的内容规定很多,有特色的主要有六条,这六条其他地方性法规是没有的,如禁止在锦江流域中心城区范围内抽取河流地表水用于水源热泵系统,已建成的水源热泵系统取排水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拆除。 《条例》中有“五禁”条款的亮点,也就是《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规定,分别对城镇及居民建房、工业建设项目、畜禽规模养殖、开采矿产、废旧物回收处理场行为做了专门的禁止性规定,目的是源头防治,为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一带双核”发展战略、创建绿色发展先行示范区留足了空间,在实践中好操作、好执行、好宣传。 记者:为了确保这些规定得到有效落实,《条例》设置了哪些推动措施? 张浪:为了从法规本身设计上保证《条例》的实施,让《条例》好操作、可执行、可问责,体现治权而非治民的原 则,避免行政不作为、问责无依据,《条例》规定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的处罚措施。《条例》第五章的其他条款在细化上位法的基础上,对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破坏锦江流域生态环境行为的措施,按禁止性事项分别罗列。不仅有利于行政部门进行执法,执法人员手执一本《铜仁市锦江流域保护条例》,对照法责内容,就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直接引用处罚。 为了推动《条例》的有效实施,使监督成为常态化,《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锦江流域保护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锦江流域保护工作情况。市人大常委会、锦江流域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对锦江流域保护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监督活动。 市委、市政府也高度重视此次立法工作。9月13日,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印发了《<铜仁市锦江流域保护条例>职能职责对照表》,明确相关单位的职责,同时也将宣传贯彻工作列入了绩效考核的内容。9月14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了《铜仁市锦江流域保护条例》宣传贯彻会议,市政府、碧江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就贯彻落实《条例》作了表态发言。有市委的高度重视,市、县、乡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依法履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参与,相信《条例》一定会得到很好地贯彻实施,锦江在法律利剑的守护下,会很快恢复靓丽的容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