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一议”政策
符合“一事一议”条件的项目,在享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符合“一事一议”条件的重大招商项目包括:
(一)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和民营企业500强企业在我市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
(二)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总部经济企业;
(四)对“补链”、“延链”、“创链”等延伸产业链、拓宽产业幅、推动产业集群发展、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上市公司、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在我市一次性投资额1亿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六)对直接收购农户产品进行深加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且一次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七)产业关联度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且一次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
“一事一议”项目享受的具体政策及有关事宜在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