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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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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项目(企业)在审批、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应该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国家和省级外的地方所得部分,实行先征后奖,奖励投资者用于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一)科技、教育、卫生、新技术转让、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开发的项目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额先征后奖。

 (二)对投资开发“三废”利用及环保项目的,从生产之日起3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额先征后奖;对开发“四荒”(荒山、荒坡、荒滩、荒水)项目的,从产生效益之日起3年内实行全额先征后奖。

(三)对投资通讯、电力、供水、旅游等基础设施的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全额先征后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酌情先征后奖。

(四)利用本地资源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国有、集体企业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先征后减半奖。

(五)按照有关规定,以上未涉及到的投资项目应缴的规费有区间范围的,一律按最低额度收取,并视其情况实行先征后酌情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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